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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剖腹产成植物人 医院判赔31万 真相简直让人惊个呆

导读:家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新集镇的蒋叶(化名),今年26岁。2017年初,蒋叶怀孕了,于是,蒋叶在母亲张女士的陪同下来到位于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家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新集镇的蒋叶(化名),今年26岁。2017年初,蒋叶怀孕了,于是,蒋叶在母亲张女士的陪同下来到位于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汉江路46号的三二〇一医院做了妊娠检查,检查结果为:怀孕体征一切正常。

基于对这家医院的信任,2017年10月11日,蒋叶来到这家医院待产,经妇产检查后确认符合分娩条件,但该医院的医生却强烈要求蒋叶采用剖腹产的方式生产,于是,蒋叶和家属只好同意。

在当天中午的12时左右,蒋叶被推进手术室实行剖腹产手术,下午1:33分,蒋叶剖腹产下了1名男婴。蒋叶夫妻喜得贵子,自然是非常高兴。然而,蒋叶夫妻根本没有料到厄运即将降临。

据蒋叶的母亲张女士称,在蒋叶做过剖腹产手术后的第3天,蒋叶却突然出现了牙关紧闭、四肢抽搐的现象,紧接着,蒋叶开始昏迷不醒。

在这种情况下,蒋叶被转入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治疗,在该院治疗15天后,蒋叶又被转入西京医院进行治疗,西京医院的医生诊断称,蒋叶系癫痫持续状态,颅内静脉窦血栓形成,待排,桥木脑病疑诊,肺部感染,肢体静脉血栓形成,剖宫产术后,贫血。蒋叶在西京医院住院治疗77天后,被转为康复治疗。2018年1月21日,蒋叶从西京医院出院,在蒋叶出院时,医生给出的诊断结果为:癫痫持续状态。

在蒋叶从西京医院出院的当天,蒋叶又被送入汉中市中心医院进行住院治疗,2018年4月19日出院。

随后,蒋叶又分别辗转到勉县医院、宁强县中医院等地方继续治疗。在给蒋叶治病期间,家人共付出治疗费用100多万元,而这些钱几乎全部是借来的。

到了2019年7月,再也借不到钱的蒋叶的家人只好让蒋叶出院回家。回到家里后,蒋叶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

蒋叶的母亲认为:自己家族没有癫痫病遗传史,女儿之前也没有患过癫痫病,蒋叶是在做过了剖腹产手术后突然出现了癫痫病症状,因此,给女儿做剖腹产手术的三二〇一医院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同时,蒋叶的母亲又认为:女儿转到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后,由于该院治疗不当,从而导致女儿的病情更加严重,因此,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后来,蒋叶委托自己的丈夫王顺强和律师将三二〇一医院和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一并告到了西安市雁塔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蒋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约61.77万元。

在雁塔区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三二〇一医院辩称,蒋叶出现的癫痫状况以及当时的植物人状态与他们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而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则辩称,由于他们在对蒋叶实施诊疗的整个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他们医院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018年11月2日,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三二〇一医院对蒋叶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关系,但是,三二〇一医院的过错行为具有轻微作用;而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对蒋叶的诊疗行为无过错。

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果后,三二〇一医院对于这个鉴定结果表示不认同,三二〇一医院认为:经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西京医院诊治后,均未明确蒋叶罹患癫痫病的病因,故应考虑蒋叶癫痫为继发性癫痫,与本院的诊疗行为无关。

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鉴定结果确认: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无责任,蒋叶要求该院承担责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而被告三二〇一医院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最后判决三二〇一医院承担蒋叶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1.7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三二〇一医院表示不服,随即向西安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2020年9月8日,西安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蒋叶的舅舅张先生称,终审宣判后,三二〇一医院支付了蒋叶25.3万元,但至今还欠着6万余元不予支付。

但三二〇一医院却表示:蒋叶家人所说的6万余元是当初蒋叶在他们医院的住院费和医疗费等,二审宣判后双方曾协商扣除。但这种说法遭到了蒋叶舅舅的否认。蒋叶的舅舅称:当时,三二〇一医院曾提出与他们协商,但他们没有同意,也没有签字。

对此,西安市中级法院那份终审判决书上称,一审法院不予处理蒋叶欠付的医疗费,并无不妥,三二〇一医院可另行主张权利。也就是说:蒋叶以前所欠医院的医疗费,一审法院并没有审理,如果三二〇一医院认为蒋叶应该给付所欠医院的医疗费,可另行起诉。

2021年10月11日下午,蒋叶在家中不幸辞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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